新修訂的《江蘇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蘇省消防條例》
政策解讀
5月1日起,已施行新版《江蘇省消防條例》。作為我省規范和促進消防工作的重要法規,對推進社會化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將發揮重大作用。《條例》共8章94條,其中新增和完善了關于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監督、法律責任等有關的內容。
立法意義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堅持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當怎么做
1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的建筑,應當在主入口以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要求。
2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煙管道等排油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并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處、穿越防火分區處設置防火閥;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隔熱或者散熱等防火措施。
3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護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建筑結構、文物性質等特點,采取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4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從事家庭生產加工、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5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避免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住宅的電梯和戶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6小型經營場所應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滅火器,設置電氣線路斷路器,使用合格的電氣設備、燃氣設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7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8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物品。
9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學校、科研機構、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其使用條件、工藝、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0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或者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在交付生產、使用或者技術轉讓時,應當注明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和緊急處置措施。
《江蘇省消防條例》
來 源:江蘇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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