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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規定,省政府今年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省長簽發公布!

                2023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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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推動供銷合作事業高質量發展,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79號),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出臺的背景

                       1995年5月,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對推動全省供銷合作社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供銷合作社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供銷合作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圍繞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繼續辦好供銷合作社。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指出:要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2022年4月,江蘇省人民政府部署開展現行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將修訂原《規定》納入2022年政府立法計劃。為此,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供銷合作社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總結評估供銷合作社經濟發展的成果和經驗,梳理分析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委托法律咨詢機構對原《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省司法廳高度重視原《規定》修訂立法工作,深入基層社和社有企業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召開協調會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次修改,最終形成《規定》修訂草案。2023年1月2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發布。


                修訂《規定》主要遵循的原則

                       《規定》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的部署要求,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和合作經濟基本屬性,確保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二是堅持以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供銷合作社經濟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為重點,進一步明確供銷合作社的職能定位和重點業務范圍,確立組織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三是堅持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細,注重與上位法、規章、政策以及組織內部章程的協調,在語言表述和概念使用上力求準確,給基層和群眾留出必要的選擇空間,使規章更符合實際、更便于實施。


                《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共二十二條,主要調整、補充和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按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要求給供銷合作社定性、定位、定責。堅持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定位,確立供銷合作社的辦社原則和職責任務,把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寫入《規定》。二是明確關于供銷合作社組織機構設置的相關規定。《規定》明確省、設區的市、縣級供銷合作社和基層供銷合作社分地域設置原則,并規定供銷合作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權力機構,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主任為供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三是明確供銷合作社的相關職能和經營服務工作的重點。《規定》要求構建以供銷合作社機關為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以社有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并對供銷合作社設立合作發展基金進行規范。四是規定各級政府對供銷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規定》明確“供銷合作社出資設立的從事為農服務事業的經營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國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五是規范供銷合作社資產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規定》明確要求,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強化與農民在組織上和經濟上的聯結,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體現了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特色。《規定》明確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屬于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各級供銷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級社有資產所有權,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并對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保持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資產的完整性作出規定。


                《規定》貫徹實施的要求

                       修訂《規定》是貫徹落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構建供銷合作社雙線運行機制、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是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一件大事。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抓緊貫徹落實。要利用網站、公眾號、宣傳櫥窗等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貫徹活動。要緊密結合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實際,圍繞服務“三農”工作大局,融入黨和政府工作全局,不斷深化供銷合作社體制機制改革,努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為建設中國特色農業強國江蘇新實踐彰顯供銷合作社“走在前、挑大梁、多做貢獻”的使命擔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來源: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公眾號

                標題為編者所加,原標題: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


                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推動供銷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組織運行、促進發展、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供銷合作社,是指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省、設區的市、縣級供銷合作社和基層供銷合作社。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到供銷合作事業各領域全過程。

                       第四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實行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

                       第五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做好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供銷合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鼓勵、支持供銷合作社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村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縣級供銷合作社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基層供銷合作社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取得法人資格。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與終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權力機構,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

                縣級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基層社建設,強化市場運營,完善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絡。

                各級供銷合作社根據為農服務需要,構建以供銷合作社機關為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以社有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提高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

                供銷合作社出資設立的從事為農服務事業的經營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有企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社有企業應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屬于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各級供銷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級社有資產所有權。

                       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履行本級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執行。

                       第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可以設立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于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為農服務的產業項目。合作發展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社有資產收益、財政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規范基層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的隸屬關系。

                征收、征用供銷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財產、非法干預供銷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向供銷合作社攤派、強迫供銷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供銷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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